日前,记者从“信用中国(山东)”官网了解到,文号为鲁(济)煤安罚〔2022〕0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4月7日-8日,济宁市能源局对济宁何岗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61采区轨道上山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中缺少安全隔水层厚度计算,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2.161采区轨道上山带式输送机机头改向滚筒外侧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3.3下216采煤工作面集运巷门口处有3排铰接顶梁端面距约500mm,大于300mm,不符合《3下21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端面距不得超过300mm”的规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书显示,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做出了以下处罚:1.警告,对济宁何岗煤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对责任人赵永辉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对济宁何岗煤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对责任人赵永辉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多处问题并接受处罚,1年时间还不到,何岗煤矿已是第二次被处罚。
据文号为鲁(济)煤安告〔2021〕08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6月8日至9日,济宁市能源局对济宁何岗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3下212改造巷“一炮三检”记录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2.井下250m轨道大巷2#车场、二采区东部轨道大巷1#车场缺少阻车器;3.3下212改造巷掘进迎头一名职工定位卡放在作业地点附近的工具包中,未随身携带。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3下212改造巷作业规程》中“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中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2020年3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曾通报,济宁何岗煤矿存在17项违法违规问题,鲁西监察分局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例对其作出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止施工等处罚。 (来源: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吴绍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