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55岁的市民赵先生走进青岛市市立医院的时候,不会想到此后的13个月里,自己会经历三次手术、辗转六家医院、住院治疗17次合计223天的痛苦过程,而且至今仍然深受其扰。赵先生很是不解,因为第一次手术前,医院的科室主任告诉自己手术难度不大恢复很快,怎么就会变成这样呢?而此后的求解过程,也颇不愉快,用赵先生的话说,院方非常冷漠,甚至没有一句宽慰的话。
无奈之下,赵先生选择求解于法律。
2022年初,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市市立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责任比列为65%。
漫漫求医路
因为发现有暗红色血便,赵先生于2017年3月17日到青岛市市立医院就诊,并于3月21日入住该院结直肠科,诊断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3月24日,院方为赵先生进行腹腔镜下乙状结肠根治性切除术+肠黏连松解术。
手术前,赵先生一家人非常不安。
从潍坊来到青岛生活近40年的赵先生,一直过着安静平淡的生活,努力工作、结婚生子、照顾家庭和老人,闲暇时和几个朋友去啤酒屋喝几口。跟每一个同年龄段的普通市民一样,赵先生经历勤勉而努力的岁月,来到接近退休的时候,未来的生活可以想见的稳定踏实:孩子长大了,手头宽裕了,相伴相守的两口子终于可以规划一下此后的生活,憧憬幸福的时光。
没想到病情来了,而且是癌症。
一家人陷入张惶失措中,能相信的只有医院。
而医院也给了赵先生一家面对手术的勇气,负责治疗的科室主任告诉赵先生:你的身体状况好,发现也及时,手术难度不大。可以给你实施微创手术,创伤小恢复快,不要害怕,放心好了。
术后,赵先生开始发烧。
赵先生称术后出现持续性发热,院方说是手术热。第三天开始体温上升,开始经导流管进行冲洗,直到4月4日拔出导流管。
4月6日赵先生出院。
4月17日再次入院治疗。
关于再次住院,赵先生的说法是出院后左下腹一直疼痛,每次换纱布都有白色浓状液体,期间多次咨询院方,得到的答复都是慢慢会好。赵先生称,复查时自己将导流口有臭气冒出的情况告知后,医院的科室主任告知:刀口恢复很好,导流口没事,你到病房换药就行了。
赵先生说,直到相关迹象持续加重数天后,该科室主任看到化验单和纱布上的情况,立即安排办理住院手续。
此后,赵先生被诊断为手术后肠吻合口瘘。
吻合口瘘加上多次手术及无数次的化疗,令赵先生的身体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更痛苦的是,还要拖着病体踏上辗转多个城市的求医路。
辗转求医,是因为和医院之间的信任不再。
从术后复查开始,因为发热、流脓等症状未被院方重视,医患之间的信任逐渐消减,直到确定为吻合口渗漏后,信任所剩无几。而日常治疗中的种种不愉快,包括和主治医生吵架,又在培养彼此的对立情绪。最终,身体和精神都无法承受的赵先生找到负责的院长,坚决要求转院。
在病人和家属的一再要求下,院方同意了转院的要求。
赵先生称,本意是想到北京或者上海治疗,但是院方没有同意,一再介绍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为了及时治病,赵先生同意去南京。赵先生说,后来自己才知道,两家医院是合作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的这个科室就是到南京学习后成立的。
赵先生在南京总医院经历了两次手术:2017年9月13日的“肠粘连+回肠造口术”和2018年4月2日的“肠粘连松解、左半结肠切除、直肠前切除、横结肠直肠吻合、回肠造口回纳术”。其中,第二次手术因为大出血、胸积液在ICU室抢救两天。
从南京回来后,赵先生又陆续在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青大附院等处住院治疗,其中,在第六人民医院住院8次,在青大附院住院30余次,现仍在治疗中。2019年后2021年,赵先生又先后到济南和北京的医院治疗,他认为,后续的这些治疗均与“肠吻合口瘘”有关联,因为病情被耽误。
医疗过错鉴定
关于赵先生的病情反复,青岛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是:尊重司法鉴定的结果。
所谓肠吻合口瘘,就是把癌肿切除后,再把两端的肠管缝合起来,但是缝合处可能会有炎症水肿导致缝合的地方又破裂了,大便漏出来污染腹腔。
司法鉴定的意见认为,吻合口漏的发生有一定自身因素,但最终发生的原因多与手术操作不当有关,如果能充分考虑每一个影响吻合口愈合的因素,可以减少吻合口漏的发生。具体到本次鉴定,赵先生术后发烧,回顾性分析可能就是吻合口漏的表现,且抗癌药物会影响免疫机能,对愈合有不利影响。因此,在吻合口漏明确的情况下,有必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快达到治疗效果。但是院方在赵先生的病程中长时间采用抗感染、引流等非手术治疗,与此后赵先生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判定,青岛市市立医院在对赵先生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发生吻合口漏预估不足、术中预防措施不足、操作不妥及术后处理不当等医疗过错,这些过错与赵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拟为60%--70%)。
司法鉴定的结果还包括,赵先生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据此判决,青岛市市立医院以65%的责任比例,向赵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约28万元。
患者的疑问
法院的判决下来了,赵先生的疑问并没有全部解除。
首先是病史材料的问题。赵先生称,院方存在代患者签字、更改病案、编造患者既往史的问题。
赵先生拿出的佐证材料包括他人代签的入院记录和不一致的出院记录,以及赵先生有海鲜类食物过敏史的既往史记录。
赵先生说,自己从小到大一直吃鱼虾,从无过敏情况。他表示愿意接受过敏鉴定,以证清白。
两份出院记录对比
入院记录中关于海鲜过敏史的记载
因为上述材料的鉴定未能赶及一审的时间,没有被法院纳入调查。目前,赵先生正在申请鉴定。
其次是院方的态度。
以为是患者和院方共同对抗病魔,没想到和院方的纠纷牵扯了这么多精力,赵先生说,从自己质疑术后症状开始,院方的对立情绪就开始明显。他认为,病人对于自身病情的关注是正常情况,自己一开始完全是从病情的角度出发,但是院方的防范和推责使他感觉到,医患双方并不在一个战壕里。
赵先生说,从事情发生到法院判决,院方没有任何人给予自己安慰。所以,最终双方走到信任无存的地步,对自己的病情和医院的口碑都没有益处,院方的过早对立情绪起了导向作用。
他很是不解,为什么要早早把患者推向对立面呢?就是为了防范医疗纠纷吗?但是这样的做法反而成了纠纷的诱因之一。
何况,安抚和宽慰患者,在精神上给予支持,不也是医疗的一部分吗?
这也是赵先生的另一个疑问:相关的医务人员受到处罚了吗?
通过自己的切身经历,赵先生非常认同“医疗的核心是专业,本质是服务”这句话。他认为,如果院方能够多一些人文关怀,让自己感受到双方是在并肩抵御病魔,而不是相互提防对方“秋后算账”,可能会更有益于病情的治疗,因此,对于违背医疗本质的医务人员应该予以处罚。赵先生说,处罚的导向作用不仅仅有益患者,对医院也是一种提升。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很难知道了。(来源:法制青岛 王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