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视界网报道 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简称工作报告)提交大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介绍,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报告还介绍,2021年起草并初次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在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也提到,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
作为文化艺术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山东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刘晓静已连续10年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和议案,涉及文化、教育、民生等各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身为女性和母亲,刘晓静特别关心关注妇女、儿童的生活处境,以及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她认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最根本的是要完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本次大会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上日程、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的好消息,刘晓静备受鼓舞、深表赞同。为支持相关立法工作,她也向大会提交了《施行买卖同罪同罚,加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力度》的建议。
刘晓静很高兴地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陆续出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社会妇女儿童的弱势地位,保护了我国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但她也注意到,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别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在少数地方仍然十分猖獗,给受害妇女儿童及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因此,她建议施行“买卖同罪同罚”,加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刘晓静指出,2021年公安机关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0932名,其中失踪20年以上的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失踪、被拐人员与亲人分离时间最长达74年。尤其是近日,徐州丰县八孩母亲事件,更加引发了全社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强烈关注,让社会认识到“买卖不同罪”十分不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她引用了《刑法》来说明拐卖和收买量刑差距巨大:《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晓静另外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说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之轻:《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看出,买卖一只动物就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买卖植物就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量刑最高才三年。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不是商品,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严禁以任何理由买卖。’但在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量刑,要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甚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还低。这一点令我非常不能理解。”刘晓静表示。
对此,她感到十分遗憾和痛心,认为这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客观上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长此以往,难免让人觉得‘人不如猴、人不如物’,会让人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产生怀疑,最终的危害后果就是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刘晓静说。
令她感到庆幸的是,2021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其中规定,“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上述规定在国家层面上给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提供了政策基础和依据。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刘晓静指出,这句话抓住了拐卖人口现象长期屡禁不止,在部分地区有日益猖獗之势的关键,她建议加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力度,施行“买卖同罪同罚”,遏制并消灭“买方市场”,从而震慑犯罪、阻却犯罪、减少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真正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来源/文化视界网 作者/陈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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