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废止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详情如下:
经核实,下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届满且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现将其办学许可证予以废止并依法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