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提高山东教育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山东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鼓励学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扩展主动公开范围,除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公开更多与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等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信息则是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求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学校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咨询。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学校概况信息,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财务信息,招生信息、录取信息、就业信息等招生就业信息,教学教研、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信息,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教师管理信息,学生资助、评先树优等学生管理信息,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体育美育信息,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校园安全信息,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学校不得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学校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办法》鼓励学校不断积极扩展主动公开范围,除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公开更多与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需要广泛知晓的信息。所有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先审查、后公开,经审查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一律不予公开。
学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一个或多个平台上予以公开,包括学校网站或新媒体,学校主管部门网站或新媒体,学校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新媒体。同时,鼓励学校积极通过其他网站、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咨询。学校应当接受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学校应当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告知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
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校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
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便民、成本和信息载体安全等因素,由学校研究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安排咨询人查阅、抄录、拍照等形式。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监督和保障上,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办法》规定,应当责令学校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相关情形包括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公开或更新;公开了本办法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等。(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