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就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为切实规范山东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有效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研究拟定了《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山东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30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6元/课时∙人次,高中阶段18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征求意见稿要求,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并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上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12月17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电话0531-51785716;传真:0531-51785712;电子邮箱:DSL shandong.cn。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