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车辆上的原装轮胎。
▲车辆右前轮胎品牌和型号与原装轮胎不同。 受访者提供
原装轮胎被谁换了?日前,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前往青岛市市北区金阳光雷克萨斯4S店进行车辆保养时,获知右前轮胎不是原装的,且轮胎品牌和型号明显不一致。“我没有换过轮胎,车也没借给别人开过,只能是在4S店保养时被换的。”王先生把矛头指向4S店。
记者联系4S店,售后经理表示并非店里所为,并且王先生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店里所为,但是可以按照成本价给王先生的车辆更换右前轮胎。
保养车辆获知轮胎非原装
3月9日,王先生驾驶雷克萨斯轿车来到市北区金阳光雷克萨斯4S店进行保养。
“因为过年期间车子有过几次胎压报警,我就让工作人员检查一下轮胎。工作人员告诉我,右前轮胎不是原装的。”王先生表示,“我没有换过轮胎,也没借给任何人开过车,怎么就不是原装的了?”
王先生在维修人员引领下,看到轮胎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右前轮胎是2019年3月生产,其他三条原装轮胎是2020年7月生产。”并且,右前轮胎的品牌和型号也与原装轮胎不一致。
王先生告诉记者,这辆雷克萨斯轿车于2020年购买,因为购车时4S店赠送了四年十次免费保养服务,因此一直在市北区金阳光雷克萨斯4S店进行保养,“当天是车子第9次保养,上一次保养是在去年10月。”
“我没有换过轮胎,车子一直在这家4S店保养。我认为最大的可能,就是在上次保养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护理检修时把轮胎搞混了,导致装错了右前轮胎。”王先生找到4S店,要求店里将原装轮胎换回来或者免费更换新轮胎。
王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4S店方面始终否认存在搞混或偷换轮胎行为,王先生要求调取店里监控,被告知店内监控只保留近一个月内录像,去年10月的监控早已被覆盖,难以满足调取维修监控的要求。
4S店经理称从未拆过轮胎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与4S店售后张经理取得联系。张经理告诉记者,“这名客户上次来店保养车辆是在2023年10月,当时我们检查各方面都没有问题,轮胎也都是正常原装轮胎。”
张经理一直负责与王先生的对接工作,据他回忆,“3月9日到店保养车辆的时候,王先生的车右前轮胎一眼就能看出不是原装轮胎。先不说花纹、胎压有明显不同,连轮胎大小都不一样,别说专门检查了,普通人开一下就能感觉出不对,我们当时也把检查结果明确告知了客户。”
张经理表示,如果轮胎是上次在4S店保养车辆时被更换的,客户应该早就能够感受出来。
“从去年10月到今年3月,王先生都没有咨询过相关问题也未到店检修,我们不知道这五个月里发生了什么。我们确实没有动过这条轮胎,所以只能最大限度地体谅客户,我们可以给王先生以成本价更换轮胎,但是客户不接受这个结果,执意让我们免费更换,这个我们也没有办法。”
“王先生平常来店保养车辆,我们就是给充气、测胎压,从来没有拆过轮胎。如果客户让我们前后倒胎会有记录,我们也没有必要去偷换客户一条使用了三年的轮胎。”张经理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王先生打电话向厂家投诉过,也到相关部门投诉过,相关部门也到店里了解过情况,“他现在没有任何证据,就说我们给偷换了轮胎,这个我们肯定不能接受。”
律师提醒 消费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市民该如何应对?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
张律师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依法获得赔偿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张律师提醒市民,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注意保留相关消费证据,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防止口说无凭,并及时联系商家沟通解决。
“就此轮胎是否被店方擅自更换,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双方对此又无证据证实己方说辞。建议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案情及各方证据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举证规则,对此作出判定。”张宝清律师说道。
(来源: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