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先生在青岛城阳区黑龙江中路路虎4s店内与销售看好了一辆价值二十多万的路虎车,当天晚上与销售再次核实价格后支付了5000元购车意向金。
本来约定周一中午网签电子合同,等了一天销售并未将购车合同发给赵先生。4月4日赵先生向销售询问后才得知,由于之前谈的价格过低,开不了票车不能卖了,除非再购买保养或者车上用品。
据赵先生所说,与销售卢先生通话时,对方曾亲口讲过他们大部分客户到最后都买上了(保养)。他认为自己这是掉入了销售套路。先报一个低价留住顾客,交完购车意向金后再以各种理由让顾客加钱才能卖车。赵先生向销售卢先生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卢先生并未否认,表明确实就是这么回事儿,直言前面(卖)的车都是这么去解决的。
赵先生认为路虎店的行为是捆绑销售,存在欺骗消费者之嫌,要求对方退还意向金(截至发稿前意向金已退回)。而且是对方不卖车违约在先,并要求对方进行双倍违约金赔偿,路虎店方并不同意。
后续赵先生向12315进行投诉,官方部门也未就路虎店捆绑销售做出明确答复,但赵先生此前交的购车意向金已协调路虎店退还。
记者就赵先生认为路虎店捆绑销售问题向官方部门反映,城阳市场监管局回应,已与路虎4s店负责人取得联系,近期会约谈路虎相关人员,给赵先生一个合理的解释。截至发稿前,赵先生表示还未收到回复。
最终,记者联系到了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徐有方律师,对于赵先生支付了意向金之后,在签合同前却被销售告知除非购买保养或车上用品,否则无法销售一事,赵先生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赵先生要求4s退还购车意向金并进行双倍违约金赔偿是否合理?
徐有方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约定需要明示,赵先生交付给4S店的5000元标注为意向金,未明确约定为定金,一般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原则。意向金属于预约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赵先生与4s店并未约定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赵先生要求4s店退还购车意向金并进行双倍违约金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4s店占用赵先生资金拒不返还,赵先生有权主张4s店给付占用其资金期间的利息。
(来源:青岛新闻网 隋晓辉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