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沃尔沃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08号
当事人:沃尔沃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绿意路2088号第3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袁小林
海关代码:3114941844
当事人委托上海振严报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样广告品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223320220000939803。申报为博世48V动力电池(SYS_LV_01h 44V 8.4Ah 370Wh)25个,申报商品编号为8507600090(相对应出口退税率13%),总价FOB 5000000元人民币。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总价应为FOB 500000元人民币,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