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试驾一辆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发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地图显示,发生事故的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距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仅百米之遥。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加速踏板当刹车。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驾照也满了一年。工作人员觉得对此事女顾客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公司承担赔偿的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上述工作人员并没有透露发生事故的车型,他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
惨剧的发生令人痛心,但试驾过程中出现事故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同样值得我们关注。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汽车销售商签了试驾协议就能免责吗?顾客和商家在试驾过程中,都应该尽到哪些注意义务?一起来听《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带来的专业解读。
试驾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驾驶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试乘服务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试驾者存在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顺序是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补充赔偿。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汽车销售商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试驾试乘协议有两个特点,一是由汽车销售商单方预先拟定,二是不与试驾人进行磋商。我们将其称之为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试驾试乘协议为格式合同,汽车销售商作为该格式合同提供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免除汽车销售商责任的格式条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一般而言会被认为是无效条款。
汽车销售商可否就签了试驾协议主张免责?
试驾协议的格式条款违背法律规定,不能直接免责。汽车销售商作为车辆所有者以及试驾服务提供者,且该试驾服务是针对多数不特定的司乘客户,发生交通事故风险相对较高,其应该负有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即便是因为驾驶者(无论是汽车销售商工作人员还是购车客户)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汽车销售商的民事责任都无法推卸。
试驾过程中,试驾者和汽车销售商都应该尽到哪些注意义务?
对于试驾者而言,应选择有口碑、运营多年、管理水平较高的汽车销售商来购车试驾;应在试驾前对所试驾车辆进行全方位的熟悉;应要求4S店提供试驾车辆状态完好的证明,并在试驾前进行全方位的检测;对4S店设计的试驾路线觉得有不妥的,应该当场提出;试驾应控制车速不要过快;在试驾发生意外后,应第一时间报警或咨询专业人士,不要盲目听信汽车销售商的说辞。
对于汽车销售商而言,应提供车辆行驶证,给试驾车辆购买保险;应尽量安排试驾者在专门的试驾场地进行试驾;应对试驾者进行试驾前培训,对试驾车辆做完备的检测;对驾龄低于一年,或者驾龄虽超过一年,但驾驶公里低于一定公里数的,或试驾者存在其他不适合试驾的情形,应当让试驾者试乘而不能试驾;应对4S店内所有员工进行驾驶培训和试驾教练员水平的培训;试驾路线应尽量让试驾客户参与设计;在试驾事故发生后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