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青岛西海岸天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图源: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青黄市监处罚〔2022〕1475号”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通过宣传单页、户型图单页、现场展架、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以图文形式发布含有海月星湾项目南侧规划有海洋公园、东侧规划有都市绿化轴内容的广告。
经查,在海月星湾项目南侧没有海洋公园、项目东侧也没有都市绿化轴的规划,同时,当事人承认在进行上述广告宣传时并没有政府的相关规划文件作为依据。经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发布以上广告的制作费用为:宣传单页1900元,户型图单页3830元,现场展架3个(其中桁架1个费用为1000元、玻璃展架2个费用为2233元)费用为3233元,电子显示屏1块费用为6130元。广告费用合计为15093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2825.5元的行政处罚。(来源:质观齐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