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留言
本人朱**于2022年购买位于曲阜市耕天下项目10号楼房产一套,开发商山东犁铧春秋置业有限公司对储藏室进行捆绑销售,要求必须购买储藏室,且购买时不允许查看储藏室。8月29日,本人与开发商签订《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储藏室单价2700元,建筑面积22.01平方米,总价款为59427元(合同并未约定套内面积)。本人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协议签订时,开发商及其销售人员故意隐瞒储藏室存在公摊的事实,既未口头告知,也未在合同中约定。
2022年8月29日,山东犁铧春秋置业有限公司向本人交付储藏室。经验收:该储藏室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合同约定面积为22.01平方米,实际面积仅为10平方米,且阴暗潮湿,无法正常使用。经本人询问开发商,得知超出10平方米外的均为公摊面积,实际公摊面积超过50%。
请问:位于耕天下项目10号楼-21-06号,该储藏室位置是属于地下人防工程还是普通地下室?有无独立产权?开发商山东犁铧春秋置业有限公司对储藏室状况恶意隐瞒,欺诈购买者,本人要求退储藏室。
曲阜市政府[2022-09-2711:26:03]回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对网络问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接到您问政后,我们马上反馈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回复如下:您好,经核实,来电人于2022年8月29日与开发公司签订《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买受人对该储藏室的全部状况已充分了解。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签订完毕后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同时具备法律效益。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第10条约定:如合同在履行中出现争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来电人退储藏室诉求,经协调开发商,开发商表示按照合同执行。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有效力。
(来源:头条号@济宁圈子)